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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共炎:把投资者权益保护放在首位

时间:2010-08-30  浏览次数:246470
本文摘要: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迄今已走过五年时间,对这五年的工作业绩,董事长陈共炎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投资者保护基金基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迄今已走过五年时间,对这五年的工作业绩,董事长陈共炎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投资者保护基金基本完成了国家赋予的风险处置证券公司债权的收购工作,建立了“监测、评价、服务”相结合的常态投资者保护机制。但目前我国的投资者保护工作依然存在局限性,未来投资者保护基金将把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放在首位。

建立常态投资者保护机制

中国证券报:请评价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五年来的工作业绩。

陈共炎:保护基金公司成立以来,集中主要力量参加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收购政策审查、拨付收购资金,维护证券市场和社会稳定,并在做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收口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新途径、新机制,建立较为完善的“监测、评价、服务”相结合的常态投资者保护工作机制。

总的来说,保护基金的工作是开创性的,五年来基本完成了国家赋予的风险处置证券公司债权的收购工作,维护了国家收购政策的严肃性、一致性,保障了收购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维护了社会稳定;还探索建立了“监测、评价、服务”相结合的常态投资者保护机制;并积极开展了国际合作。
中国证券报:具体在投资者保护方面有哪些努力和成果?

陈共炎:这些年,我们在投资者保护的教育和服务方面也做了一些努力。但保护基金是个常设机构,必须有经常性职能,不能以阶段性工作来作为保护基金的常态。常态的投资者保护机制不单是偿付、事后的解决,应该有广泛的含义。2008年下半年以来,我们的工作实际上就是在探索一个常态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并在去年正式提出建立“监测、评价、服务”的常态机制———这也是金融危机后,总结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现实需要提出的设想。

目前,我国的投资者保护机制已引起了美国的注意并开始相互借鉴,如呼叫响应机制。目前,我们的呼叫中心每个月收到少则几百封、多则上千封建议、举报、咨询,确实给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通道。在各国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这一制度我们建立得较早,美国金融危机后也借鉴做了类似的机构和网站,接受投资者咨询和服务。

另外,投资者保护基金和证监会相关部门的转办机制运行较好。比如涉及到上市公司的问题转交给上市部,涉及到机构和基金的也是如此转办。这一机制缓解了投资者的很多矛盾。

这些工作都带有一定的创新性和探索性。对于国际证券市场来说,投资者保护也在不断摸索中,和证券市场的许多其他机制是不同的。比如美国的保护基金工作成立多年未做改变,金融危机以来难以适应市场变化,经美国国会建议,他们的保护基金成立了“现代化工作组”,以适应市场需要。

金融危机后,西方国家和我国在加强金融监管方面的路径存在差别。我国行政管理相对有效,但自律管理严重不足。西方市场则是行政管理不足,自律管理发达。因此,我们更应该通过进一步放开自律管理的功能和作用来加强管理。

而自律管理的特点是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做。我们目前探讨的监测、评价、服务的机制实际上就是遵照这一宗旨来操作。比如评价机制,对每家证券公司的投资者保护状况都有评价,如果将来正式对外发布,将对市场形成一定的引导。再比如,通过保证金的监测系统发现问题、反映给监管机构后,就可以对该公司采取措施。

至于未来是否可以像台湾地区一样,由保护基金出面购买每家创业板企业一定数量股票,解决创业板退市过程中的维权问题等等,这些成熟市场的做法,我认为保护基金作为公益性组织可以考虑运作,但前提是必须解决相关配套机制,比如目前管理办法不允许保护基金投资上市公司,首先就要修改办法。

提高投资者保护主动性

中国证券报:您认为我们的投资者保护工作还存在哪些局限性?

陈共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迅猛,投资者还是弱势群体,特别需要保护。但投资者保护工作说得多、做得少,缺少统一的投资者保护规划、缺少投资者代表机制。成立保护基金是对投资者保护工作进行探索,得到了证监会的大力支持,但目前工作的局限性依然很大。

一是从法规上来看,还没有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法,也没有专门的投资者代言机构。保护基金作为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机构,目前职能定位还不够全面,只是进行偿付和风险监测。但从更长期的角度来看,如何判定市场各类参与主体的保护状况、投资者如何维权?对于这些问题,国际上也有几种解决模式。比如,美国是投资者自己找律师的模式,而中国台湾地区是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提供专门的维权服务。这些工作虽然我们现在也在做一些,但按照规定并不是保护基金的职责。目前的规章制度还没有到位。

二是对投资者保护的面太窄。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在上一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它的职责也是从保护证券公司的角度来保护投资者。但是上市公司对投资者的保护状况如何?尽管从这几年的评估状况看,上市公司对投资者保护的状况一直在改善,但依然存在问题。
今年,投资者保护基金已经委托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根据证券市场制度环境,对投资者保护状况进行评估,这项工作刚刚展开。

三是在目前创新过程中,尚未把投资者保护完全摆在首要的位置。一个新品种出台,对投资者的利益有没有损害?怎么去评判?目前金融创新和风险评估的结合还不够,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太多了。金融创新一定要把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放在首位。

四是投资者保护机制和证券市场开放的需要依然不匹配。美国金融危机后,跨境投资者保护问题非常突出。未来,随着国际板的开设,我国资本市场开放程度提高,将首先面临跨境投资者保护问题。如果现在还不开始对此进行研究,不主动参与进去,将来在跨境投资者保护中就没有话语权,没有规则的制定权。

五是投资者保护的主动性有待提高。目前,工作机制上较少主动征求投资者意见。当年,证监会机构部制定《资产管理办法》时,曾找到6家机构市场化地设计政策,制定出了真正体现市场需要和投资者需要的一个办法。未来,我们要把投资者保护变成有意识的工作,建立主动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投资者保护工作机制。

综上所述,我们对投资者保护的手段仍很欠缺,虽然目前做了很多努力,但差距还是很大,未来还要继续努力。完善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是成熟证券市场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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