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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调降券商风险资本准备比例 约可释放400亿资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04-15   浏览次数:517

中国证监会13日正式向社会公布证监会公告[2012]7号——《关于修改<关于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标准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适当降低了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相关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要求,同时,进一步降低了连续三年为A类的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经过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及近几年的持续努力,证券公司合规经营意识、风险管理能力、内部控制水平均有很大提升,有必要根据行业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证券公司部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的计算比例,放大业务空间,鼓励行业创新发展。

该负责人介绍,《决定》适当降低了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经纪业务相关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要求,如将自营权益类证券、固定收益类证券的风险资本准备基准计算比例从20%、10%降低到15%、8%;将专项、集合、限额特定、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基准计算比例从8%、5%、5%、5%降低到4%、3%、2%、2%;将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为基础的风险资本准备基准计算比例从3%降低到2%;将证券营业部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从每家500万元降低到300万元。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鉴于2008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对不同类别证券公司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对推动优质证券公司做优做强取得了较好效果。为进一步发挥分类监管在引导优质公司规范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决定》进一步降低了连续三年为A类的公司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从目前基准比例的0.6倍降低到基准比例的0.4倍(目前,A、B、C、D类证券公司按照基准比例的0.6倍、0.8倍、1倍、2倍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该负责人进一步指出,目前全行业的风险资本准备规模为1000多亿元,此次调整后,全行业约可释放出400亿元的净资本用于开展各项业务。

此外,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经验,修订完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建立健全“逆周期”调节机制,进一步提高风险监管的有效性、针对性和适应性,促进行业稳步健康发展。

据了解,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证监会曾上调证券公司风险资本准备比例,而此次调整是金融危机后首次下调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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