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政策法规  > 正文

2010年高温费发放标准

时间:2010-08-18  浏览次数:142947
本文摘要:2010年高温费发放标准

    

  近来夏日炎炎,高温频现,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给员工发放高温费,其标准是若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气温达35℃及以上),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露天工作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天不低于10元。

  《关于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中还规定,企业不能因为高温而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如若企业不按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费,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处理部门申请仲裁。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有些企业认为高温费可以不发,或者只按每天10元的标准发放。市总工会有关专家指出,高温费是补偿职工在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额外支出的工资补充形式,是职工最低工资保障的重要内容。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企业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建立高温费制度,并通过民主协商合理确定本企业的高温费发放条件、范围及具体标准,无论最终发放的形式如何,都应事先向职工说明。同时,按规定,每天10元只是执行的最低标准,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相应提高津贴额度。

  市总工会还强调,企业不能因为发放了高温费,就不再发放高温岗位劳动者的高温岗位津贴,也不能用高温费替代高温季节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本市最低工资规定明确,最低工资应剔除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相关阅读:

  税务部门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高温费不在免税和不征税范围内,因此发放给员工的高温费是个人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提醒的是,高温费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一次性发放,不论何种方式,企业必须将高温费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QQ在线咨询
售前咨询热线
18069037586
售后咨询热线
18069037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