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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召回食品禁止再销售

时间:2011-05-25  浏览次数:568
本文摘要:召回期限届满7日内,召回期限届满7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召回总结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就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昨日,国家质检

    

召回期限届满7日内,<召回期限届满7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召回总结

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就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昨日,国家质检总局就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问题食品的召回顺序比2007年实施的规定有所简化。同时,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也不能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对于因为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平安规范而被召回的食品,采取弥补措施并能保证食品平安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食品生产企业。但应向消费者明示弥补措施。

 

 

变化

 

 

1召回无须评估听证

 

 

2007年8月,<2007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曾发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其中涉及食品平安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的实施、食品召回的法律责任等,共有五章四十五条。而昨日发出的征求意见稿,首先在篇幅上就大大“瘦身”不只不再分章,而且只有二十七条。

 

 

这短短二十七条里,<这短短二十七条里。召回顺序上的变化很大—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就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但在2007年实施的老规定中,<但在2007年实施的老规定中。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平安危害调查和食品平安危害评估。如果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平安危害调查和食品平安危害评估的结果,与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的时候,甚至要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置。最后,只有经食品平安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解读】

 

 

食品平安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平安规范,<食品平安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平安规范。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此次修改,凸显与《食品平安法》衔接。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只要不符合食品平安规范就要下架,这一规定“非常好”依照原来的规定,问题食品被召回的时间可能比较慢,通过很多顺序,还要经过论证,如果没有评估进去,食品就没有下架,这样在食品召回上有了滞后性。

 

 

2新规不提换货说法

 

 

此次征求意见稿不仅在食品召回的顺序上进一步简化,<此次征求意见稿不仅在食品召回的顺序上进一步简化。召回的方式上,也流露出收紧的味道。

 

 

2007年规定中定义:召回,<2007年规定中定义:召回。指食品生产者依照规定顺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平安危害的活动。

 

 

征求意见稿中,<征求意见稿中。则将“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收紧为“退货或者修正标志”两种。

 

 

另外,<另外。征求意见稿在不安全食品的定义中,除了保存“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等内容外,还增加了不符合食品平安规范的食品”一项。

 

 

解读】

 

 

记者看到食品平安法》中,<记者看到食品平安法》中。不符合食品平安规范”已经成为食品召回的重要条件。

 

 

另外,<另外。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平安规范,也应当立即停止经营。

 

 

邱宝昌说,<邱宝昌说。过去被召回的食品可以“换”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明确,换是不行了依照《食品平安法》实际上不符合食品平安规范的要禁止生产和销售,所以不是简单换货的问题。

 

 

3三天提交召回计划

 

 

2007版规定中,<2007版规定中。实施的召回分级制度,也在征求意见稿中不见踪迹。

 

 

原规定根据食品平安危害的严重水平,<原规定根据食品平安危害的严重水平。将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比方“一级召回”最为严厉,即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同时,且对每一级召回的实施都有不同要求。

 

 

而新规定对召回不再实施分级。征求意见稿将提交召回计划时间统一为3天,<而新规定对召回不再实施分级。征求意见稿将提交召回计划时间统一为3天。征求意见稿称: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这与2007版规定中的一级召回相当。

 

 

解读】

 

 

法制日报官网《法制网》报道称,<法制日报官网《法制网》报道称。有分析认为,食品召回分级制度建立的前提,对食品平安风险危害的科学评估和调查。既然新规定不再涉及此方面内容,分级也就无从谈起。

 

 

原规定出台时,<原规定出台时。曾有专家告诉记者,分级实施召回意味着对食品平安问题区别管理。如果不加区分,采取一律措施,发生的后果经常或是危害清除缺乏、损害消费者利益,或是过多地浪费资源。

 

 

观点

 

 

食品召回应上升为法律”

 

 

此次征求意见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无疑是为《食品平安法》衔接所作出的举措。

 

 

2009年《食品平安法》中规定,<2009年《食品平安法》中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平安规范,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此时,<此时。2007年版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已近4年,食品平安法》实施也近两年。邱宝昌说,作为一个部门规章,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力度显然有限,食品召回问题应该上升到国务院的条例,甚至是法律的层面,那样,奖励力度和措施就大了现在震慑力还比较弱。

 

 

昨日记者搜索这四年中被公开报道的食品召回案例,<昨日记者搜索这四年中被公开报道的食品召回案例。少之又少,法制网》则报道认为,有专家表示,虽然《食品平安法》设立了食品平安委员会,有利于协调各监管部门的职责,但并未真正改变我国食品平安监管中存在职能不清或交叉或缺位的问题。这些问题自然制约着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则认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则认为。食品召回在解决目前食品平安问题上,虽有一定协助但意义不大,要真正解决该问题就要赋予老百姓监督权,让全民具有维权积极性,这也能改变现在执法人员精力不够的问题。

 

 

尹富强说,<尹富强说。食品不像其他食品,买了就可以吃,这就要“对人造成的潜在伤害的赔偿,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另外,食品平安问题的经济奖励还要加强,光靠行政机关奖励肯定不行,同时,要把老百姓动员起来,不要让老百姓既维权又赔钱。要对违法生产者进行重罚。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 吴鹏

 

 

反馈

 

 

征求意见稿公示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公示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5月31日前反馈国家质检总局。

 

 

传真:010-82260107邮箱:zqyj@aqsiq.gov.cn

 

 

图解

 

 

食品召回流程

 

 

① 自查

 

 

发现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

 

 

② 预案

 

 

立即停止生产,<立即停止生产。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③ 退货

 

 

通知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通知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销售食品

 

 

④ 演讲

 

 

及时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演讲,<及时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演讲。记录保管期限不得少于2年

 

 

⑤ 销毁

 

 

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置或者予以销毁

 

 

⑥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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