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上一周有关方面发布北京海淀区20家餐馆所用餐盒情况调查结果的“下文”,却发现本以为“总算有人管了”的餐馆使用劣质一次性餐盒问题,实际上因各执法部门分段管理职责明确,监管存在着明显漏洞。
调查了海淀区20家餐馆,85%的餐馆使用的一次性餐盒有安全隐患———8月3日国际食品包装协会一方面对外发布了这一调查结果,一方面将此结果反映到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海淀区卫生局高度重视,4日晚对所涉20家餐馆进行了突击检查。5日,上述卫生局与协会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沟通。海淀卫生局执法人员对20家餐馆餐盒进行了抽样,并将样品送往海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验结果还未出来。
这么一顿“折腾”,效果如何?8月5日中午,在海淀区卫生局突击检查后的第二天,国际食品包装协会调查组对有疑似不合格产品的16家餐馆进行了回访,结果仍然不尽如人意。记者被告知,除北京金满冠百万餐饮有限公司(金百万烤鸭店)更换成型号为“JX5187”的透明注塑餐盒、北京昊兄弟湘渝饭馆(小宅门火锅)更换成型号为“HJ-B05”的透明吸塑餐盒外,其余14个餐馆所使用的餐盒中仍有疑似不合格产品。
从国际食品包装协会参与此次调查者反映的情况看,通过沟通他们颇为失望:由于各执法部门分段管理职责明确,食药监管部门只对餐饮企业自主加工产品进行监管,而一次性餐盒是餐馆的外购产品,即使检测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该部门也无权对餐饮企业进行处罚,只能移交工商执法部门,由工商出面对经销商及市场依法查处,而餐馆不会受到任何处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只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检查一次性塑料餐盒时,负责查明其进货渠道即来源是否合法,没有赋予其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职责权限。
目前在我国,生产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质监部门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销售商销售不合格产品,工商部门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没有哪个监管部门有权追究使用不合格产品的餐饮企业的法律责任。甚至没有权利责令其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
据国际食品包装协会秘书长董金狮介绍,我国法律规定,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相关法规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说明在我国现有法律中,有明确执法依据,可以对使用质量不合格或无生产许可证(QS)餐盒的餐馆进行查处。“然而有法律依据,却没有监管部门执行,这是监管的一大漏洞。”
为此他强调,政府应尽快完善监督管理体制,不能让分段管理体制成为互相推责的借口。“难监管也不能成为惰政的理由。”他呼吁有关部门应尽快查明事实,对不法企业依法查处。不在职责权限内的,移交上级或其他有关部门进一步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